大元把北方和南方的汉族,分称为汉人、南人,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。由于金、宋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,北方的汉人(包括汉化的契丹、女真人)地主与江南的南人地主,社会经济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。
蒙古灭金时期,依据蒙古奴隶制的传统,开始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,日后那一批汉人军阀地主便由此而生,他们的祖上便是因此发迹。
军户得以免除徭役,占田四顷以内免纳税粮,这些军户地主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,手中握有不同的政治权力,他们在各自统领的地区,掠取财货,兼并土地。
这些人不仅在军事、政治上拥有着不小的权势,而且还占据着大量的田地,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。
其次投献成风,蒙古诸王投下,在各地自成势力,各州县官员、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,即可规避赋役。
后来投献发展到了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,成宗大德年间,颁发禁令,禁止诸王、公主、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。但投献之事,仍然时有发生。
例如: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、小云失不花等人,冒称官府括地,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,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,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。
各地有力富强之家,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,以逃避差役,投献于蒙古贵族投下的汉人地主,依靠蒙古贵族的势力得到保护,依靠汉人军阀的汉人官员,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,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、军户、投献户、官员地主,占据绝大部分的土地,并拥有不同程度的特权,涌现出众多田连阡陌的大地主。
其次政治上吏治松弛,监察制度形同虚设,官吏队伍贪腐严重。
元廷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、色目官员去进行统治,但这些官员大多数只知贪求财富,热衷声色犬马,不知江南情事,因而往往被人所操纵,加之因为法令繁冗,档案堆积如山,很多事情都无从追究,反而方便了小吏从中舞弊,而出身于底层的小吏往往唯利是图,没有多少大局观,自然是一味的贪赃枉法,使当时的政治环境愈演愈坏直至全面崩溃。
再其次国内民族矛盾尖锐,按照民族地域区分,大元治下人有四等,一等国人(蒙古各部人民),二等色目人(包括西夏、回回、西域、中亚、西亚及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),三等汉人(包括契丹、女真和原先金朝统治下的汉人),四等南人(指原先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),而每一等阶层的人民所承受的负担却各不相同。
例如:负担最轻的国人,每户有马百匹及有牛羊百头者,各纳其一,这是蒙古最老的税种,在当时称之为‘羊马抽分’,另外,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,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,都有服兵役的义务。
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畜业生产或在其他工作,一旦战争需要,或者全体出征,或者十人抽一、十人抽二,抽调部分人出征。
负担最重的阶层则非属第三等和第四等阶层不可,北方的汉人阶层要负担税粮和科差两大类,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。
丁税的征收制度:“全科户”(十五-六十岁的正丁户)丁税每年每丁纳粟三石,“驱丁”(战俘和奴婢)纳粟一石,“减半科户”每年每丁纳粟一石,新交参户(尚未列入正式户等的新收户)第一至第五年每丁每年纳粟依次为五斗、一石、一石二斗五升、一石五斗、一石七斗五升,第六年编入正式户等,丁税与全科户相同,即每年纳粟三石。“协济户”(老幼妇女等户)每丁纳粟一石。
地税数额为每亩纳粟三升。
科差又称差税,按户征收,类似唐代的“调”。
北方的科差分为丝料、包银和俸钞三项。
丝料的征收办法是:全科户每户出丝一斤六两四钱(古代一斤十六两,共计二十二两四钱),两户出丝为二斤十二两八钱,其中二斤纳官。
因此两户余丝十二两八钱,每户余六两四钱,然后凑五户余丝满二斤时,输给食邑于本地的诸王、勋臣支用,这就是著名北方的五户丝料。
减半科户每户纳丝十一两五钱,协济户纳十两二钱,其他户等也规定有不同的缴纳数量。
包银开始规定每户征六两,后改为四两,其中二两征银,剩下二两折收丝绢等实物,到元世祖时,则可以用钞币折纳包银。
俸钞实为包银的加征,元世祖时,规定纳包银的民户,每四两征纳一两俸钞,可以钞币折纳,以供官吏俸禄之需。
南方即原先南宋统治地区的税粮,则沿用宋朝旧制,按田亩征收夏税秋税,夏税纳木棉、布绢、丝绵等物,秋税则纳粮,数量视土地肥瘠和产量高低,从一、二升至二斗、三斗不等,二税均可折钞输纳。
南方科差包括包银和户钞两项,包银每户纳银二两,户钞每一万户纳钞一百锭(合五千两;钞每锭值银五十两),平均每户须纳钞五钱。
户钞不入国家财政,而是供封于当地的诸王、公主、勋臣享用,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料。
田赋不仅正税繁杂苛重,此外还有各种田赋附加,如规定民田税粮每石须带征“鼠耗”三升,“分例”(手续费)四升,官田输租也要带征“鼠耗”和“分例”(数量为民田一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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